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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及业主大会(五)

2022-04-13 阅读次数:934 新闻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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