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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身边·搭便车出车祸的谁是谁非

2021-11-23 阅读次数:1969 新闻作者: 向竹君

老郝退休在家,是幸福小区出了名的热心肠,有自己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时常帮邻居带个菜、接送小孩。小新也住在幸福小区,二十出头,家中比较困难,虽然文凭不高,但努力打工维系家庭。

一日,小新赶着去打工的海鲜市场上班,老郝也正打算去这家海鲜市场买点大闸蟹,晚上给孙女做一道清蒸大闸蟹。老郝热情招呼小新上车,准备送小新去海鲜市场,让小新搭个便车,小新没有推辞,一番感谢后就坐上了电动三轮车。

老郝心情愉悦,开得飞快。当三轮车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老郝被甩了出去,所幸只受到了一点轻微伤,而小新,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腿部受伤严重,老郝的三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此次交通事故由该三轮电动车承担全责。

出事后,小新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小新的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于是,小新将老郝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老郝和小新都十分委屈。老郝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才顺便送小新的,也没要他付油钱,出事故也是意外,现在却让自己赔医药费,这不是让好心人寒心吗?小新则认为,如果不是老郝开得飞快,自己怎么会出车祸,家里本来就艰难,现在踝关节出问题,将来能不能继续打工都是个问题,自己又有什么错呢?

本案例中的双方,从道德角度来看,似乎都没有大的过错,也都无法苛责,难以说清过错究竟在何方。但此次车祸已客观发生,对小新造成的伤害也已是现实,法律需要对这部分伤害造成损失的承担方作出回应。

二、 法律分析

本案中,老郝无偿搭载小新,双方之间是基于好意而形成的搭运关系,构成法律中的好意同乘关系,老郝作为驾驶员,是整个车辆的实际掌控人,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即使无偿搭送,也应为小新的安全负责。因此,老郝应当对小新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老郝无偿搭载小新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应当予以提倡和肯定。若是让老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免寒了老郝这个老好人的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切理解这种困境。2021年,“好意同乘”规则作为增设条款,被写入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运发生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减轻了好意同乘行为中驾驶员的责任,遵循公平原则,符合社会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气。

三、以案说法

“好意同乘”条款作为解决无偿搭便车出车祸情形的条款,一方面明确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主观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驾驶员,适当减轻了赔偿责任。该规则不仅明确侵权者担责,也守护了好人的善良,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条款同时提醒我们,在选择为他人提供无偿搭运的便利、让他人搭便车时,也应始终明白自己的责任。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为同乘者的安全负责,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明确法律条款,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才能既做到好意搭运、也做到平安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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