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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身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2021-09-13 阅读次数:1823 新闻作者:侯少博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0年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曾专门强调高空抛物坠物对人民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事实上有近三成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出现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有人员死亡案件的占比为18.16%,而高空坠物刑事案件有超过六成发生在住宅区。2021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纳入到民法典中,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划分。

一、高空抛物坠物在法律上被明确禁止

中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使用人的不文明行为和危险防控意识的淡薄,使得高空坠物案件逐年上升。因此,在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禁止了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该行为都是被禁止的;高空抛物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将涉嫌高空抛物罪。2021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行为人难以确定时,可能加害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首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了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建筑物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其次,“可能加害”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楼层高度、物体重量、损害结果严重程度等相关参数综合分析得出;最后,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后,所有参与补偿的当事人都有权向实际加害人进行追偿。

三、物业服务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款明确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在高空坠物的案件中,物业服务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措施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介入能够降低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几率,同时在责任分摊方面能够进一步稀释可能加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有调查取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款要求公安机关有义务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加害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的强制介入有利于尽快查出实际加害人。所有参与补偿的当事人可以向实际加害人进行追偿,从而减少自身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是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以受害人尽可能地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作为优先项;明确了可能加害人对实际加害人的追偿权,坚持“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决不冤枉一个好人”;明确了物业服务公司作为高层建筑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排除危险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对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加装安全防护措施等;公安机关有义务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的特殊身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比受害人自行取证更容易得到其他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专门的侦查手段和痕迹勘验技术,使得其所调查的报告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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