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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活】《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促进与保障

2021-08-16 阅读次数:1516 新闻作者:党委宣传部

第三十六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协调。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本市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榜样、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适时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图书室、流动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重点位置板块积极呈现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制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    

第四十八条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鼓励在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    

第四十九条  本市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开展基本国情、历史文化、民主法治、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与利用。    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大中小学校等要建立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制定教育活动计划,重点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情怀。    

第五十条  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第五十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五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五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与自行车使用者、从业人员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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