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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身边·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

2021-06-22 阅读次数:2119 新闻作者: 刘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参加文体运动已经逐渐成为丰富人们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群体性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竞技危险性,如果我们在参加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是否可以主张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给大家予以介绍。

一、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有风险,而又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行为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结果。202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了此项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自甘风险案例

1.案情简介:小吴和小庄相约在某篮球场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小庄在进攻过程中用胳膊肘将小吴的左前门牙打折。后经医院诊断为门牙折断,口腔感染,牙列缺损。后小吴以小庄侵犯人身权为由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小吴认为,小庄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小庄赔偿医疗费27075.56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和康复费用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小庄辩称,我没有责任,但是出于公平,同意医疗费给6000元,是根据市场价种植牙1万至1.5万计算;误工费同意给1200元,对方请假这几天同意支付;交通费同意给100元,对方请求无相关证据,应按照公交、地铁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估算费用不同意给付。

2.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活动,是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吴某与庄某作为篮球运动的参与者,对篮球运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吴某主张系庄某挥肘致其受伤,但据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受伤部位,法院难以认定庄某存在故意伤害吴某的情形,对于吴某在篮球运动过程中受到的运动伤害风险应由吴某自行承担。但鉴于庄某明确表示同意赔付吴某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三、以案说法

群体性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活动参与人在参加活动强健体魄的同时,还需要增强安全意识。一方面,我们应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

除此之外,活动参与人应遵循活动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一般而言,对于运动规则范围内的正常技术动作造成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如果超出技术动作之外的故意伤害或是恶意犯规,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侵害的主观过错,进而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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