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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关于煤矿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的几点想法

2021-03-31 阅读次数:15466 新闻作者:法律合规部

近年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去产能的大背景下,煤炭资源价格在经历历史低谷后逐渐触底反弹,新的并购投资机会也随之不断涌现出来。但与此同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断得到深化和升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等监管体系亦随之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对于煤炭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改革层面。这些重大变化不仅对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将对矿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落地、运营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变革下的中国煤矿投资市场规则及矿产资源管理规则,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项目投资收益,现就煤矿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的几点想法归纳如下:

一、关注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

煤矿作为能源类矿种,与其他矿业项目最大的区别即在于会同时受制于产业主管部门的产业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双重调控,拟投资煤矿项目是否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规划,是判断未来目标公司能否顺利取得采矿权以及最终实现开采生产的基本前提条件。

因此在收购煤矿项目时,需首先核实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能源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关注生态保护红线的问题

在煤矿投资项目中除了需要核实标的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外,另一项重要审查内容便是对于标的矿权是否处于生态保护红线禁止、限制开发区域,这也是决定煤矿收购项目能否继续推进的重大事项。

因此,建议在进行煤矿项目收购时,应前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其是否存在同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问题。

三、关注标的矿权的历史沿革,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延续性进行实质审查

我们虽然可以借助网络等公开途径查询标的矿权基本信息并核实其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形式上真实的矿业权亦有可能被行政机关撤销、吊销、注销或者不予延续。如因地质资料严重造假、违反矿业权出让招投标制度、储量评审备案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等而导致采矿权证被吊销、撤销的;因政府产业政策调整而被关停并转进而注销的;因涉及生态红线或矿业权重叠问题一直无法解决最终导致矿业权证无法延续的,余不一一。即使是形式上合法有效的矿业权,也有可能因过去、当下、未来存在的瑕疵问题而被撤销、吊销。

因此,建议在查询矿业权状态的同时,需更多关注矿权取得时的历史沿革材料,在对矿权历史沿革情况进行充分梳理的基础上判断标的矿权是否存在不能延续甚至灭失的重大法律风险。

四、关注矿业权价款以及出让收益缴纳问题

2017年629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5号文),该文件明确了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只要未处置过价款或者按照过往政策不需要处置价款的,均需按照35号文的规定缴纳出让收益。该变化对于通过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空白地矿权的矿业权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结合近期内蒙古煤炭资源核查的经验来看,即使原先取得的矿业权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价款处置,但也存在因生产规模变更、新增储量备案、开采方式变更等引发的出让收益补缴问题。

因此,建议在交易时务必关注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以及价款的处置情况,避免出现遗漏矿业权出让收益需要重新缴纳的情形。

五、关注矿业用地合规性问题

由于矿业项目占地面积较大且用地指标紧张,矿山用地手续往往严重落后于项目建设进度,这就导致了出现大量矿业项目非法占用农用地和林地的现象。从过往实务经验来看,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会采用临时用地等方式解决一部分用地问题,但从目前监管政策来看,一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经严格限制临时用地的延期次数和时长,二是临时用地高额的占地成本和愈发严苛的土地执法力度都对矿业用地的合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议在开展煤矿项目并购前,科学控制、评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财务风险和刑事风险,并合理预估未来能否逐步完善用地手续也是项目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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