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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2017-10-11 阅读次数:4782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今日获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主席吴新雄最新签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电监会透露,《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旨在规范中国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规定》指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在调解电力争议纠纷时,将遵循以下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该《规定》指出,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依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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